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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3-04-11  点击:[ ]

重庆市学位委员会

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渝学位〔20133

 

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3〕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学位论文是反映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标志。教育部《办法》是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推进建立良好学风具有重要意义。各学位授予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学习和研究贯彻意见。要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等工作,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对各级各类学位申请人员(包括全日制研究生和在职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普通本科生、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本科生等),采取适当方式在录取、撰写学位论文前等时间节点组织《办法》的集中宣讲和指导教育,并将《办法》印发给所有学位申请人员和指导教师、以及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让所有相关人员都了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所包括的情形和处理的办法,了解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和学位授予单位各自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教育学位申请者增强学术自律意识,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自觉遵守学位论文撰写的各项规定。

二、按照《办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落实相关责任

各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教育部《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尽快制订本单位对学位论文的审查办法、论文作假的认定细则和认定程序,细化表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以及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细则,明确对有作假嫌疑学位论文进行调查认定的机构和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机构,明确相关责任主体,明确指导教师的职责,落实相关管理责任,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落到实处。各学位授予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把论文审查关,不断推进学位论文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要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落实指导教师、学院(系)和研究生培养、本科生培养部门的审查责任和考核要求,尤其要重视落实带有多名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担任校、院(系)领导职务、教学科研与社会兼职任务比较繁重的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论文的审查,及时受理和处理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我委将进一步加大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的抽检力度,对于抽查评判有不合格等级的论文,各学位授予单位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委。

三、依据《办法》要求,严肃处理论文作假行为

各学位授予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在对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应送交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位授予单位或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各学位授予单位对查实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要实行”零容忍”,要依据《办法》及时对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及到外单位的当事人,要通报对方单位。对于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我委将加大对其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并采取其他相关措施予以处理。

四、教育部将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www.chinadegrees.cn)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简称“信息平台”)”。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在学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天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见附件2),将处理情况通过“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学位授予单位可通过“信息平台”核查有关学位申请人员的信息。

 

附件:1.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2.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

 

 

                                  重庆市学位委员会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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